一案建商災難戶求償無門 政府能卸責嗎?

一案建商災難戶求償無門 政府能卸責嗎?

消費者應可要求建商提出建築安全履歷證明,否則便拒買;如此便可杜絕「一案建商」的濫竽充數,整體建築品質也能提升。或許政府應該參考這種安全履歷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文/謝明媛
圖片提供/台灣建築安全履歷協會

台南維冠大樓的「一案建商」樣態,全國800萬戶房屋中,有200萬戶屬於此類型;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與影子董事,大鑽法律漏洞,利用公司有限責任,讓受害者難以求償。

這種現象在1999年921大地震時,就已發生;時至今日2016年,維冠大樓倒塌,受災戶仍舊求償無門,可見政府怠惰沉疴久矣。難道這問題複雜到沒辦法解決嗎?

一般建設公司沒有能力負擔倒塌賠償問題,政府又允許建商蓋完就隱形消失,這肯定是制度出了問題。

委由保險公司承保結構安全業務

前內政部長李鴻源建議修改《商業登記法》,就可解決問題。可是修法看似簡單,卻也最困難;因為修法需要立委支持,但有些立委本身就是建商,要他自斷手腳,談何容易?所以說起來簡單,但到了政府運作時,可能又是另一回事,因為這其中有太多錯綜複雜的利益糾葛纏繞。

台灣建築安全履歷協會理事長戴雲發提出一個建議,由政府相關單位訂定法規,委由大型保險機構承接建築安全保險業務,民眾購屋可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結構安全險。保險公司為了保證30年建築結構安全沒問題,就要訂定監督機制,要求建商提出建築安全保障證明;如果交不出,保險公司就拒保。如此便可形成一個良性監督機制,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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