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後國際30年 政院送審科技偵查及保障法

落後國際30年 政院送審科技偵查及保障法

文、攝影/謝璦竹

警匪片常見一幕場景:嫌犯只要用手機撥打電話,警察馬上可以查到其所在位置,不過,這種科技偵查手段,在台灣卻僅僅是「電影」而已;由於尚未獲得法律授權,即使因此抓到罪犯,也不具證據力,無法將嫌犯定罪。這種荒謬的情形就發生在台灣。

2015年間,警方曾使用「M化車」偵破詐騙機房,逮捕4名犯罪嫌疑人,檢方依恐嚇取財等罪提起公訴。M化車是利用撥打手機時,搜尋最近基地台(即蜂巢區)的原理,用模擬基地台攔截目標對象,捕獲它所發出的認證碼,由此找到手機所在的位置。

然而,上述詐欺案在一審法院審理時,法官援引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使用M化車干預人民基本權,藉其直接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宣判4人無罪。二審法院則認為,M化車不會顯示與隱私有關的內容,改判有罪。

不過,最高法院卻認為,M化車取得的手機識別碼及位置資訊,均係可連結辨識與該手機使用者相關個人資料之中介資訊,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範圍,最後該案以無罪三審定讞。

近年在科技助力下,詐騙益加猖獗,但檢警偵查犯罪的手段卻因為無法律可遵循,自縛手腳。經過各界多年呼籲,《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上(5)月在行政院、司法院完成會銜後,終於函送立法院審議,其中就規範了M化車與GPS追蹤器等科技偵查工具的使用方式。

GPS追蹤器在台灣同樣也沒有法律授權,過去曾發生海巡署為查緝私菸,士官長王育洋在嫌犯車下裝GPS,結果不但無法作為證據將嫌犯定罪,反被控妨害秘密罪,檢察總長雖兩度聲請非常上訴,但都被駁回。

犯罪偵查力求武器平等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說,犯罪集團使用的科技方法日新月異,第一線檢警調同仁卻還拿著石器時代的武器作戰,科技偵查應講求「武器平等」。而對一般民眾而言,預防、偵破詐騙案,保障身家財產安全,應是第一要務,但在法律規範闕如下,檢警猶如騎著YouBike在追高鐵,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本文欲探討科技偵查手段,如M化車、GPS追蹤器等,是否會對人權產生侵害?在國外,科技偵查絕非「電影科幻情節」,已經普遍採用。舉例而言,德國雖無科技偵查的專法,但早在1990年代就統一在《刑事訴訟法》訂出若干科技偵查規定;經過30餘年的不斷修訂,相關規範愈來愈完備。

德國《刑事訴訟法》開宗明義指出,秘密性的科技偵查方法,是為了達成偵查機關與現代犯罪、尤其是組織犯罪之間的科技「武器平等」。自1992年納入GPS追蹤器後,有關科技偵查部分,已修正將近100條次,顯見重視的程度。



訂閱數位電子雜誌  暢讀精彩全文 

  √禪天下官網雜誌全閱讀
√每月新增3-5篇文章可「線上聽禪」
√每月簡訊通知當期電子雜誌連結
 

  會員登入   前往訂閱 


 

收藏本篇文章
Please login to bookmarkClose

No account yet? Register

分享給更多朋友:

您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被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