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專法補破「網」 投資詐騙追追追

打詐專法補破「網」 投資詐騙追追追

文/謝璦竹

台股連創新高,但猖獗的網路詐騙也利用此利多,對廣大群眾招手,以致投資詐騙已成為詐騙案中高居第一位的類型。然而,過去政府卻沒有法源可將這些詐騙犯繩之以法,遑論追回詐欺款項。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去(2023)年詐欺犯罪方法以「投資詐欺」發生1萬1,775件最多,占總詐欺案件數3成1,就連投資大師謝金河都感嘆,自己的照片被詐騙犯盜用,在社群網站上吸引不知情者加入,他卻只能徒呼負負!

為遏止此類利用網路特性的新型態詐騙,上(6)月,立法院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下稱打詐專法)。作為刑法以外的特別法,也特別加重高額詐欺犯罪刑度。

根據草案,因詐欺獲益達500萬元者,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若達1億元,最重更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然而,民眾想問的是,這樣就可以終結網路投資詐騙亂象了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指出,網頁詐騙之所以難管,首先就是沒有主管機關。以臉書(Facebook)等社群媒體來說,既不在電信主管機關NCC監督範圍,也不歸新成立的數發部主管,如果有公司設在台灣,自然歸經濟部主管,但這些社群媒體多為跨國公司,在台灣沒有設立公司,無從管起。

其次,政府是否能以廣告不實來開罰呢?視廣告所屬的範疇,不實廣告分別由不同部會主管,除食品與藥品歸食藥署主管,一般產品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開罰。《消保法》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但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系教授楊智傑說,「網路」廣告的特性,公平會未必有監管量能。

以投資詐欺來說,主管機關似乎應該是金管會,然而,傳統上來說,金管會管的是受《銀行法》管轄的對象,也就是有存款業務的機構,因此金管會認為,網路投資詐欺不歸金管會主管。「金管會的證期局只有3個人,他們也管不來。」林達說。

網路成為法治的化外之地

網路無遠弗屆,已經形成你我生活的日常,然而,網路世界卻是一個無法可管的虛擬時空。「長期以來,台灣對網際網路的管制是參考美國,採取低度管制,幾乎放任不管,讓各種網路資訊自由自在。」楊智傑說。

詐騙者利用各種大型線上平台,包括在大型影音平台如YouTube、大型社群網站如臉書上投放詐騙廣告,並使用大型通訊軟體如Line帳號進行詐騙,從一頁式詐騙網站到交友詐騙、投資詐騙,手法推陳出新,防不勝防。其中投資詐欺金額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政府開始思考如何對治網路詐騙。

楊智傑指出:「在台灣既有的法律上,好像接受美國的想法,認為這些平台只是提供中立的服務,不為其上使用者的活動負責。」網路無法可管,這就是根本原因。

相較之下,歐盟重視對網路虛擬空間的監理。楊智傑說,歐盟認為,網路平台業者要為使用其平台的違法行為負責。若被通知或得知有用戶使用其平台進行違法活動,包括詐騙,都必須下架。歐盟的《數位服務法》為一全面性的法律,包括所有違法或侵權內容,都可以通知平台,並要求下架。

數位服務法

歐盟今(2024)年2 月開始施行《數位服務法》,對所有「中介服務提供者」(台灣稱為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課以更高的審查義務,以遏止違法內容。

台灣對網路平台的監理,僅在少數個別法律中,開始要求平台配合下架違法內容,主要是兒童色情及金融詐騙。去年5月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訂,在第70條之1規定,警察可要求線上平台下架投資詐騙廣告。然而,詐騙廣告的下架速度仍趕不及上架速度,顯示法律仍有漏洞。

「該條文的問題在於,網路廣告平台如Google和臉書,雖然宣稱會配合下架詐騙廣告,但實際上是被動配合,等待政府通知。在警察通知後,他們先下架一個詐騙廣告,但詐騙集團又上架兩個詐騙廣告,結果就是詐騙廣告愈下架愈多。」楊智傑說。

舉例來說,如前述謝金河等人的照片被作為投資詐騙,依據我國目前法律,必須警察通知,平台才有下架的義務。臉書雖然設有審查單位,接受使用者的檢舉,但反應很慢,趕不上更多詐騙廣告上架的速度。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照片營利,難道沒有侵害肖像權?然而台灣沒有一條法律明確提到肖像權的積極保護,最多引用《民法》的人格權。「最接近的,也許可以說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因為肖像也屬個人資料。」楊智傑說。

但正如前述,必須明確是詐騙廣告,才能要求大型平台下架。若只是使用他人照片,內容未證明是詐騙,大型平台也不會理會。至於廣告不實的問題,也「必須先抓到廣告主才能罰,但現實上並不容易抓到。」楊智傑說。

即使如兒童色情這類嚴重侵害人權的犯罪,若發生在網路上,依舊無法可管,平台不但不用負法律責任,甚至不用下架、關站!不久前發生的黃子佼事件,網站販售兒少性影片,令人髮指,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條例》)的主管機關衛福部,卻沒有第一時間封網,原因居然是法律未明文規定!

據立委洪申翰表示,依據《兒少條例》原規定,主管機關必須在業者不配合下架,或無法聯繫業者時才能封網。今年3月,《兒少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終於修法三讀通過,讓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可採限制接取方式,及時遏止兒少性影像散布,並增訂相關機關運用網路科技技術「主動查察」兒少性影像案件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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