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謝璦竹
台股連創新高,但猖獗的網路詐騙也利用此利多,對廣大群眾招手,以致投資詐騙已成為詐騙案中高居第一位的類型。然而,過去政府卻沒有法源可將這些詐騙犯繩之以法,遑論追回詐欺款項。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去(2023)年詐欺犯罪方法以「投資詐欺」發生1萬1,775件最多,占總詐欺案件數3成1,就連投資大師謝金河都感嘆,自己的照片被詐騙犯盜用,在社群網站上吸引不知情者加入,他卻只能徒呼負負!
為遏止此類利用網路特性的新型態詐騙,上(6)月,立法院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下稱打詐專法)。作為刑法以外的特別法,也特別加重高額詐欺犯罪刑度。
根據草案,因詐欺獲益達500萬元者,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若達1億元,最重更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然而,民眾想問的是,這樣就可以終結網路投資詐騙亂象了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指出,網頁詐騙之所以難管,首先就是沒有主管機關。以臉書(Facebook)等社群媒體來說,既不在電信主管機關NCC監督範圍,也不歸新成立的數發部主管,如果有公司設在台灣,自然歸經濟部主管,但這些社群媒體多為跨國公司,在台灣沒有設立公司,無從管起。
其次,政府是否能以廣告不實來開罰呢?視廣告所屬的範疇,不實廣告分別由不同部會主管,除食品與藥品歸食藥署主管,一般產品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開罰。《消保法》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但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系教授楊智傑說,「網路」廣告的特性,公平會未必有監管量能。
以投資詐欺來說,主管機關似乎應該是金管會,然而,傳統上來說,金管會管的是受《銀行法》管轄的對象,也就是有存款業務的機構,因此金管會認為,網路投資詐欺不歸金管會主管。「金管會的證期局只有3個人,他們也管不來。」林達說。
網路成為法治的化外之地
網路無遠弗屆,已經形成你我生活的日常,然而,網路世界卻是一個無法可管的虛擬時空。「長期以來,台灣對網際網路的管制是參考美國,採取低度管制,幾乎放任不管,讓各種網路資訊自由自在。」楊智傑說。
詐騙者利用各種大型線上平台,包括在大型影音平台如YouTube、大型社群網站如臉書上投放詐騙廣告,並使用大型通訊軟體如Line帳號進行詐騙,從一頁式詐騙網站到交友詐騙、投資詐騙,手法推陳出新,防不勝防。其中投資詐欺金額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政府開始思考如何對治網路詐騙。
楊智傑指出:「在台灣既有的法律上,好像接受美國的想法,認為這些平台只是提供中立的服務,不為其上使用者的活動負責。」網路無法可管,這就是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