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年2月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也就是外界俗稱的Uber條款,以不得巡迴攬客、起租時數以1小時起跳等規範限制Uber營運。消息一出,眾聲嘩然,其配合的租賃業者及1萬多名代僱司機透過管道連署抗議,希望撤回修法。白熱化的爭議蔓延全台。究竟Uber合不合法?政府該不該管控這個在全球785個大都市創下共享經濟的網路公司呢?
文/侯彥伶
攝影/顏志倫
Uber自2013年進入台灣市場後,爭議不少,《公路法》修正以來,Uber已被取締超過48次,累計罰款上看11億,讓Uber在2017年曾一度退出台灣。返回台灣市場後,Uber改以科技平台身分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雖是合法媒合,但以租賃車大量實行運輸載客的事實,仍引發計程車業不滿,質疑Uber是「假租賃、真載客」。
另一方面,在Uber堅持不認為自己是汽車運輸業的立場下,交通部也無法用與計程車業同等的標準來控管,導致種種的不平等,讓Uber在台灣的合法性始終曖昧未明。
淡江大學運輸管理系教授張勝雄表示,雖然Uber一再強調自己是科技業,但它確確實實提供了運輸的服務;在這樣的的事實下,Uber的確是不合法的,而政府的插手確實是為了穩定市場的公平運作。
不合法1:以科技平台為身分,佣金卻比其他平台業者高
共享經濟近年來盛行全球,它的主要特性在於減少交易成本及有效率地分配資源。而提供共享經濟的科技平台,大多只擔任從中媒合的角色,並不涉及太多服務與管控權。以常見科技平台來看,如Yahoo拍賣、露天拍賣、Airbnb等,只負責媒合買賣,而佣金抽成約在1.5%到8%左右。
反觀Uber,雖也是科技平台,負責的是媒合租賃業代僱司機和乘客,抽成卻要25%。張勝雄表示,這樣的抽成比例,在科技平台中算非常高,若Uber堅持收如此高的抽成,照理說應該要提供媒合以外的服務,或將抽成回流至司機,減低司機成本等。
但事實是,Uber司機仍承擔了大多的運輸成本,如購買車輛、油耗、靠行費、保養等,Uber等於是將成本都外部化給了司機,而自己抽成25%,這樣的做法不是共享經濟,而是違法經營計程車業務。
不合法:從自用車到租賃車,乘客乘車風險仍未明確保障
細數自用車營運的歷史,其實已經存在很久了,比如早期去中南部或鄉下,街坊鄰里常相互認識,若有搭車需求,常請認識的人幫忙搭個便車,然後補貼一點油資,當時的狀況是奠基於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以及小鄉鎮大眾運輸不發達所致,所以問題不大。到後來,我們看到一些電話亭、公車站會直接貼上「叫車請撥09XX-XXX-XXX」的標籤,也就是俗稱的白牌車,這時政府已經開始取締,但仍防不勝防。
自用車的最大問題,在於對司機的前科背景無法可管,因為小客車不像公車、遊覽車等是大型多人空間,相反地,它是封閉小型空間,高度隱蔽性下,相對的犯罪率也高。2013年Uber進軍台灣時,即是以自用車營運載客,如同將存在已久的白牌車問題規模擴大,政府自然不能坐視不管。
2017年Uber回歸台灣市場後,雖然改和租賃車業合作,將原本的Uber司機輔導至租賃車行「靠行」,並考取職業駕照,讓司機以租賃車代僱駕駛的身分為乘客提供服務,解決被外界批評的「不合法」問題。
但這樣的做法,仍然未確實解決乘客的風險問題,因為用來載客的是屬於「租賃車」,導致乘客搭車時,是在「租」車而非「乘」車,若出意外,相關法律責任將難以釐清。
不合法3:浮動計價無上下限,難以規範
目前Uber的彈性計價,是依照市場供需來調整,如天氣不好、需求暴增便會加價,例如今(2019)年花蓮418地震時,台北捷運停駛,叫車需求大增,Uber為了平衡供需,一度將車資拉高到2.8倍,雖然在半小時後將價格調整回來,但仍受到外界撻伐。
雖然對此事件,Uber稱是平台的運作規則,但未受到法律規定的浮價,依然讓外界懷疑收費機制的不透明。反觀計程車業,雖然也會因供需調整價格,但仍受限於法律規定範圍內,若超出範圍將會受罰,這也是政府對合法運輸業的市場價格掌控能力,目的在於不使乘客的乘車權益遭到損害。
從司機權益來看,若沒有計價費率的上下限,Uber也可能為了在供過於求的市場中搶生意,而訂出過低的訂價,但損失卻由司機吸收,因為Uber只是平台身分,並無太多成本,司機卻可能因為車資過低而付不起車輛保養費,等於是將成本轉嫁給司機承擔。
分業管理是修法重點
依照《公路法》第34條規定,公路汽車營業車輛有9大分類,在規範上,傳統小黃屬於「計程車運輸業」,而Uber的旗下車輛因為與租賃車行合作,目前是屬於「小客車租賃業」。
法律對汽車租賃業的規範,就是不可在外巡迴攬客,以及承租時間須以1小時起跳,目的是透過不同的規定,讓在路上跑的車子能達到分業管理。而這次的修法,也是全面落實原有的規定,若Uber仍堅持以科技平台身分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就必須遵守汽車租賃業規定;反之,就必須承認自己是計程車運輸業,依規定落地合法。
Uber的App介面設計,完全是以運輸業載客功能為主,乘客只需輸入上下車地點,幾分鐘後車就來了,功能內容早已與租賃車性質大相逕庭。張勝雄表示,在他眼裡看來,Uber確確實實就是利用租賃業在從事運輸業業務,既然如此,政府此次的修法,也只是更強制性去落實《公路法》中的分業管理。
Uber必須盡快釐清自己的定位,不能繼續遊走在法律邊緣,讓代僱駕駛、乘客都處於沒有足夠保障的環境下繼續開車、叫車,唯有如此,才能讓Uber在台灣的進退兩難能夠解套。
若把眼光拉長,看看各國對於Uber的規範,以德國、法國、西班牙、義大利等歐盟國家為例,在2016年歐盟政府做出明確裁定,認為Uber以車輛共享的概念來營利,但卻沒有營業牌照,裁定Uber為非法經營運輸業,正式進行取締開罰,要求Uber必須遵守歐盟對運輸業的管理規定。2018年英國上訴法院更裁定,Uber司機接受Uber直接性的指派任務,應屬於正式員工,而非自僱經營者(self-employed),因此必須給予司機最低薪資的保障;同時,因為Uber未依規定對司機進行嚴格審查,倫敦市長直接下令拒絕更新Uber執照。
各國對於Uber的強硬,並不是要把它趕出去,而是希望在發展新創科技的同時,能對其進行必要的控管,保障科技發展下的國人安全與工作平等權。Uber能配合他國法令進行改善,相信若能與台灣政府好好進行對話,並不需要從台灣退場,而是能落地合法,好好經營。
MAAS世代 服務是關鍵要素
Uber的出現與興起,並曾在台灣市場搶下3成市占率,某方面也反映了乘客的需求已經隨著科技慢慢改變,政府與本土計程車業者必須重新檢視運輸業的核心價值。
張勝雄說,以前的運輸產業是mobility as a vehicle,什麼樣的運具決定我們如何移動,如有錢坐車、沒錢走路等;現在是mobility as a service(簡稱MAAS),移動就是一種服務,誰能提供消費者高品質的服務,誰就能在運輸業的市場搶下先機。
例如無人車的出現,就是為了將以往我們花在開車上的時間,拿來更有效率地做其他事。以台灣大車隊為例,現在搭計程車也有App支付、大數據評價機制,甚至幫忙送洗衣物的服務,呼叫多元計程車也有許多高檔車款可坐,讓傳統的搭車,不再只有「移動」功能,而是綜合了許多新鮮體驗的服務,這也是未來運輸產業必須具備的能力。
Uber的不合法,是科技發展到牴觸了法律的底線,所以政府必須將其納管;但Uber在整個運輸業掀起的波瀾,仍是值得我們深思的。未來台灣運輸業如何在也許更多更猛的科技浪潮下,依然能乘浪而起,持續進步,並借鏡他國做法,將是大眾運輸系統的重要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