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攝影/謝璦竹
警匪片常見一幕場景:嫌犯只要用手機撥打電話,警察馬上可以查到其所在位置,不過,這種科技偵查手段,在台灣卻僅僅是「電影」而已;由於尚未獲得法律授權,即使因此抓到罪犯,也不具證據力,無法將嫌犯定罪。這種荒謬的情形就發生在台灣。
2015年間,警方曾使用「M化車」偵破詐騙機房,逮捕4名犯罪嫌疑人,檢方依恐嚇取財等罪提起公訴。M化車是利用撥打手機時,搜尋最近基地台(即蜂巢區)的原理,用模擬基地台攔截目標對象,捕獲它所發出的認證碼,由此找到手機所在的位置。
然而,上述詐欺案在一審法院審理時,法官援引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使用M化車干預人民基本權,藉其直接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宣判4人無罪。二審法院則認為,M化車不會顯示與隱私有關的內容,改判有罪。
不過,最高法院卻認為,M化車取得的手機識別碼及位置資訊,均係可連結辨識與該手機使用者相關個人資料之中介資訊,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範圍,最後該案以無罪三審定讞。
近年在科技助力下,詐騙益加猖獗,但檢警偵查犯罪的手段卻因為無法律可遵循,自縛手腳。經過各界多年呼籲,《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上(5)月在行政院、司法院完成會銜後,終於函送立法院審議,其中就規範了M化車與GPS追蹤器等科技偵查工具的使用方式。
GPS追蹤器在台灣同樣也沒有法律授權,過去曾發生海巡署為查緝私菸,士官長王育洋在嫌犯車下裝GPS,結果不但無法作為證據將嫌犯定罪,反被控妨害秘密罪,檢察總長雖兩度聲請非常上訴,但都被駁回。
犯罪偵查力求武器平等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說,犯罪集團使用的科技方法日新月異,第一線檢警調同仁卻還拿著石器時代的武器作戰,科技偵查應講求「武器平等」。而對一般民眾而言,預防、偵破詐騙案,保障身家財產安全,應是第一要務,但在法律規範闕如下,檢警猶如騎著YouBike在追高鐵,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本文欲探討科技偵查手段,如M化車、GPS追蹤器等,是否會對人權產生侵害?在國外,科技偵查絕非「電影科幻情節」,已經普遍採用。舉例而言,德國雖無科技偵查的專法,但早在1990年代就統一在《刑事訴訟法》訂出若干科技偵查規定;經過30餘年的不斷修訂,相關規範愈來愈完備。
德國《刑事訴訟法》開宗明義指出,秘密性的科技偵查方法,是為了達成偵查機關與現代犯罪、尤其是組織犯罪之間的科技「武器平等」。自1992年納入GPS追蹤器後,有關科技偵查部分,已修正將近100條次,顯見重視的程度。
4月26日,檢察官團體「劍青檢改」舉辦「打詐實務暨修法研討會」,繼去(2023)年首次舉辦以來,再次針對人頭帳戶、虛擬幣商、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電信門號、電商平台等詐騙破口,以及科技偵查工具等,提出修法與行政實務的建言。
與會的立委吳宗憲與立委黃國昌均已針對科技偵查相關內容,對《刑事訴訟法》提出修法草案,訂立科技偵查專章,而認為沒有立科技偵查專法的必要。另外,設備端的通訊監察及網路流量紀錄相關的部分,規範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什麼是M化車?它是利用撥打手機時,搜尋最近基地台的原理,搭載模擬基地台以鎖定目標對象,使目標對象對M化系統進行註冊;當目標對象與虛擬基地台連上後,即可以捕獲到它所發出的IMEI,即手機設備的認證碼及行動電話SIM卡的IMSI認證碼。
IMEI與IMSI都是獨一無二的,辦案人員再持一個「歸向設備」,進一步接近目標對象去探尋,透過「靜音呼叫」,在目標對象手機不知情的情況下,連線發送訊息,隨著訊息的強弱,去研判目標對象的確切地點,可以精確到特定地址,據以聲請搜索票。
研討會中,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駿逸指出,由於取得的是手機辨識碼及位置等資訊,不屬於通訊的內容,因此並非秘密通訊自由保障的範疇。其次,由此追查出嫌犯的實際位置,雖然屬於民眾的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但不管是IMEI還是IMSI,均為15位的數字串,不會知道使用者是誰,且系統關閉後即自動清除。
既然系統關閉會自動清除,並不會被留存,實務見解或學說都認為,雖對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有些許影響,但相較於刑事司法偵查的需求而言,應予以忍受。
不管是政院版,還是個別委員的修法版本,使用M化車都需要法官同意,「M化車不是小叮噹的任意門,法官也不是小叮噹,法官不會隨便給我們一個可以隨時隨地如入無人之境、任意穿梭,探知他人隱私的工具。」李駿逸說。
「百億總裁」新力旺集團負責人莊周文因涉鉅額洗錢等罪,遭檢方起訴,檢警收網時,莊男一度行蹤不明,後來落網,身上被搜出17支手機,目的就是為躲避M化車追蹤。
偽基站設備氾濫
檢警不能用M化車,但M化車早已是被詐騙犯濫用的工具,也就是所謂「偽基站」。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張姿倩以雲林地檢辦過的案件為例,詐騙集團利用釣魚簡訊,謊稱eTag繳款,誘騙手機使用人點擊連結,並在假網站上提供信用卡資訊。但詐騙集團如何取得的手機號碼呢?就是透過偽基站!
除了M化車,GPS追蹤器也是此次立法重點。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洪佳業指出,科技偵查入法,最重要的是幫被害人追回贓款,例如專門騙有錢人的im.B詐騙案,雖然已被起訴,但至今尚未能追回贓款。追查金流涉及的不只是《洗錢防治法》,還需要知道嫌犯的行動模式。
洪佳業說明,GPS追蹤器裡面有SIM卡,就像手機一樣,若要查詢定位,按下手機APP程式,GPS追蹤器就會顯示現在基地台的位置。為何需在嫌犯車上安裝GPS追蹤器?為何不能用傳統的跟監方法?除了跟監容易被發現外,檢警還需要掌握嫌犯每天的公開行動。
嫌犯車子行駛外出,自然都看得到車牌,因此屬於公開的行動。GPS追蹤器只是一種輔助,作為分析嫌犯每天行蹤的資料。
除了詐欺,販毒案件也常運用GPS追蹤器,尤其是固定上班模式的案件、集團性模式的案件。例如可以判斷嫌犯每天幾點上工?去哪些地方販毒?去哪裡收贓款?是否有輪班制?以販毒案件來說,嫌犯下班會去的地方可能就是毒品倉庫。
如果有GPS追蹤器,就能更利於準備搜索。最怕的是檢警好不容易要執行、準備搜索前夕,嫌犯卻已發覺而搬到別的地方,這樣不但檢警白費功夫,還會打草驚蛇。
更重要的是,詐欺是集團性案件,檢警希望可以同步搜索多個被告,舉例來說,若有一個被告搬家,搜索不到他,即使其他所有人被抓,證據仍很容易被滅證。反過來說,若能透過GPS來追蹤,對於這種集團性案件同步搜索的需求,才能儘量掌握犯罪集團全貌。
洪佳業認為,GPS對隱私權的干預,應與調取手機基地台位置及通聯紀錄差不多。法律既允許法院或檢察官調取被告手機的通聯紀錄,以追蹤嫌犯的位置,基地台其實與運用車輛GPS追蹤器辨識一樣,唯一的差別是GPS需裝置在車上。
若車子本身就有SIM卡門號,自然就可以直接調取基地台,既然沒有,警調就要放置GPS追蹤器。他認為,由於不是每個人永遠都在開車,相較調手機基地台對基本權的干預,GPS追蹤器的干預還比較小。
掌握犯嫌動態,除了重建犯罪過程的需要,還可以掌握金流。舉例來說,嫌犯交付詐欺贓款給上游時,比如到7-11廁所內放錢,或者放到路邊一輛車子下面,然後另1名嫌犯來拿取,整個過程可能只花不到一分鐘就完成。警方若無法追蹤到他在何處放錢,即使想要調7-11監視器,也不知道要調哪一家。
若無法了解全體共犯的工作模式,頂多查獲「拋棄式」的嫌犯,就算案件辦得起來,永遠都只查到「拋棄式」的嫌犯,如車手或是小蜜蜂,真正的主嫌永遠逍遙法外,最後就是詐騙「產業化」,愈來愈蓬勃!
張姿倩也說,M化車、GPS追蹤器在偵辦詐欺、毒品與槍枝案時都很關鍵,而擄人勒贖案需要與時間賽跑,更需要即時掌握地點資訊。雖然目前可以調閱即時定位,但只能掌握基地台,等到警察去調車行、跟監,好不容易知道被告在哪裡時,不管是經過幾小時,還是幾天,被害人可能已變成「消波塊」。
高獲利 低風險 詐騙產業化
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施家榮說,根據警方數據,詐欺案件愈來愈多,同時查獲也非常多,但所謂查獲多並沒有意義;譬如被害人匯入3個人頭帳戶,警察查這3個帳戶、分3件移送,結果就是是案發1件卻破獲3件。詐騙集團沒有被瓦解,數字上看似破獲很多,但因為抓到的都是人頭帳戶,詐騙主嫌仍逍遙法外,詐騙金額失反而愈來愈大。
施家榮悲觀地說,詐騙恐怕已經發展成台灣最蓬勃的產業之一,詐欺贓款金額龐大,錢多好辦事,透過「異業結合」,詐團收買各界人士,除了聘請王牌律師外,還可以收買銀行人員幫詐團提高轉帳金額上限、派出所所長幫詐團查個資及偽造公文書、二類電信業者專門供給人頭門號,甚至NCC前委員當顧問。
在檢察官已經被詐騙案件淹沒、警察又缺乏科技偵查工具的情況下,詐騙可說是世界上唯一高獲利、低風險的產業;如果政府不趕快立法授權,並從官員廉潔度、檢法人力等全方位提高司法威信,在詐騙產業劣幣驅逐良幣下,台灣的善良風俗將不再,社會經濟豈有未來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