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應可要求建商提出建築安全履歷證明,否則便拒買;如此便可杜絕「一案建商」的濫竽充數,整體建築品質也能提升。或許政府應該參考這種安全履歷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文/謝明媛
圖片提供/台灣建築安全履歷協會
台南維冠大樓的「一案建商」樣態,全國800萬戶房屋中,有200萬戶屬於此類型;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與影子董事,大鑽法律漏洞,利用公司有限責任,讓受害者難以求償。
這種現象在1999年921大地震時,就已發生;時至今日2016年,維冠大樓倒塌,受災戶仍舊求償無門,可見政府怠惰沉疴久矣。難道這問題複雜到沒辦法解決嗎?
一般建設公司沒有能力負擔倒塌賠償問題,政府又允許建商蓋完就隱形消失,這肯定是制度出了問題。
委由保險公司承保結構安全業務
前內政部長李鴻源建議修改《商業登記法》,就可解決問題。可是修法看似簡單,卻也最困難;因為修法需要立委支持,但有些立委本身就是建商,要他自斷手腳,談何容易?所以說起來簡單,但到了政府運作時,可能又是另一回事,因為這其中有太多錯綜複雜的利益糾葛纏繞。
台灣建築安全履歷協會理事長戴雲發提出一個建議,由政府相關單位訂定法規,委由大型保險機構承接建築安全保險業務,民眾購屋可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結構安全險。保險公司為了保證30年建築結構安全沒問題,就要訂定監督機制,要求建商提出建築安全保障證明;如果交不出,保險公司就拒保。如此便可形成一個良性監督機制,保障消費者權益。

建商應該秉持良心及專業,在建案的設計施工上,親自參與、督導,注重建物結構安全,企業才能永續經營。
另一方面,消費者也可要求建商提出建築安全履歷證明,否則便拒買。如此便可杜絕「一案建商」的濫竽充數,整體建築品質也能提升。或許政府應該參考這種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以民間監督的力量提升建築品質,並保障民眾居住安全,是值得研究的議題。否則受災戶總是在國賠方向上打轉,政府煩不勝煩,民眾也難以忍受。
同時,政府應鼓勵優良建商,如果願意提供建築安全履歷證明的業者,地震保險費率可酌予降低。雖然金額不大,但這張證明對業者來說,是一項營建殊榮與品質保證;對消費者而言,更是一種截然不同的安全感受。
此外,針對這些優良建商,銀行也應提高融資貸款鼓勵。因為認真注意建築結構安全設計施工的建商,相對建築成本也會增加,若銀行採齊頭式的融貸,等於變相鼓勵建商投機;建商為壓低成本,自然會愈蓋愈偷工。因此,齊頭式的貸放融資,等於間接成為建築安全惡化的幫兇。政策良窳攸關民眾居住安危,政府不可矇著眼睛訂政策。
消費者勿迷惑於廣告噱頭
消費者在購屋時,應睜大眼睛;一棟品質優良的房子,並非敲鑼打鼓、花招百出、靠宣傳譁眾取寵的建築。例如打著「雙制震」、大理石外觀等廣告噱頭,其實都是表面功夫;真正的安全建築,是在大樓內部看不到的鋼筋結構。
政府在大力鼓勵都更、加速都更之際,也不要忘了,新蓋建物更要注重結構安全,包括箍筋的扎實度與角度等,不是一味地給予容積獎勵,讓建商把樓層蓋高,再引進如日本的制震配備,冠上「雙制震」美名來模糊焦點,讓消費者誤以為可以達到制震效果。
戴雲發說,這種模式就像一棟肌肉不健全的大樓,拄著兩根拐杖,怎麼會安全?真正的安全,是骨架裡的設計與施工是否堅固扎實,這才是問題核心。如果建物結構是健康、安全的,又何必再拿一根制震拐杖呢?
政府站在保護人民權益的立場,應該想出更多、更完善的方法,監督審核建商,同時給予優良建商鼓勵,才能達到建築結構安全的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