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璦竹
攝影/簡侑俊
去(2022)年11月九合一大選合併舉辦18歲公民權公投,這是我國首次透過公投複決修憲案,但最後未能達到通過門檻;由於立法院各黨共識甚高,因此,儘管門檻很高,但最後只拿到563萬票,距離通過須逾960萬票差距頗大,各界掀起檢討之聲。
相對於修憲本身的重大性,社會上對此次修憲公投的認識卻極為缺乏;立法院僅以「世界各國早已實施18歲公民權」為由,提交公投複決,民眾仍缺乏足夠的資訊可資參考。憲法專家指出,18歲是否應賦予公民權本身,並不是此次最大爭議,真正的問題在於此次修憲各黨都是出於政治算計,以致整個修憲過程荒腔走板,甚至有欺騙之嫌。
民主國家修憲是何其重大的議題,各項程序都應該依法推進,然而,單單是「哪些人擁有投票權」一項,因《公投法》違憲立法,已彰顯出府院合謀、草率行事的荒謬。
財團法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中央警察大學憲法學教授桂宏誠指出,「依據《公投法》,投票年齡為18歲,修憲公投也是公投,屬於公民權的複決權。但為什麼這次投票年齡卻又是20歲以上才能投呢?這就說明《公投法》本身早已違憲。」換言之,此次修憲公投是先上車、後補票,可以說是一場不合格的憲法補考。
對於《公投法》違憲的爭議,有論者辯稱,公民投票屬於創制權與複決權,而此次修憲規範的是選舉權,因此沒有違憲。對此,桂宏誠深不以為然。「一定要有選舉權,之後才有罷免、創制與複決等權利,因為後三者都是為了彌補選舉權的不足而產生的。必定是先選出了民代或官員,當他們不能充分反映民意時,才會有罷免、創制與複決的需求。」
18歲可公投是先上車後補票
不僅如此,此次修憲是由立法院提起,並交由公投複決,依法依理,公報應該由立法院撰寫,但卻是由行政院越俎代庖。「修憲公投的主文竟然是行政院寫的,這就不對了,修憲複決是立法院提出的,當然應該由立法院來寫才對。單是這一點,就可看出修憲過程的粗糙。」桂宏誠說。
立法院應該向人民充分說明,為什麼要提出18歲公民權的修憲?具體而言,修憲後將如何落實到修法?這些問題都完全沒有交代。舉例而言,此次修憲廢止憲法第130條,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同步下修至18歲,但在各界對於被選舉權同步下修提出質疑後,中選會後又稱,除非修訂《選罷法》,否則被選舉權不會下降至18歲。「修憲不修法」的做法,引起質疑。
投票前,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即呼籲,對「18歲被選舉權」修憲案投下不同意票。游盈隆認為,政治人物從上到下,企圖用「選舉權」掩護「被選舉權」公然矇騙,非常不道德,這是詐騙選民的行為。
他指出,有人利用憲法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的例外條件大做文章,辯稱這次修憲只是賦予年滿18歲國民有被選舉權,至於能選什麼公職,還需後續由立法決定。既然如此,立法院長游錫堃就有義務站出來講清楚。
憲法130條明定:「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桂宏誠呼應游盈隆看法指出:「若將被選舉權下修至18歲,那麼《選罷法》就必須至少有一項『公職候選人參選年齡必須訂在18歲』,否則就是欺騙,有違憲之虞。」目前我國各級民意代表參選年齡為23歲、鄉鎮市長為26歲、直轄市長為30歲、總統副總統為40歲,符合憲法意旨。
律師李念祖、重啟核四領銜人黃士修等人認為,18歲公民權實不需透過修憲達成,直接修法即可。其論點之一就是《公投法》早已將投票年齡下修,而既然沒有違憲,則選舉權亦可透過《選罷法》修訂來達成。該看法認為,憲法130條規定的「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指的是「到了20歲就必須有選舉權」,而不是「必須年滿20歲,才能有選舉權」。
如前述,桂宏誠指出,這種說法是倒果為因,《公投法》雖已實施生效,但不代表沒有違憲;憲法所指年滿20歲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20歲」即是選舉權的「構成要件」,凡未滿20歲者,當然沒有選舉權。若沒有修憲下調選舉年齡,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等4大公民權,都必須年滿20歲,因此必須先修憲。被選舉權方面亦同,所謂「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意思就是「一旦年滿23歲,就必須至少有一項公職人員可以參選」。
至於下修公民權年齡門檻,有政黨以「權責相符」為由贊成修憲,亦屬似是而非,混淆觀念。
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權年齡門檻無對應關係
今年1月1日起,我國「民法18歲成年」上路,18歲以上青年的工作收入需獨立報稅、簽訂契約要自行負責、也能結婚成家立業(修法生效前須監護人同意)。另方面,刑法成年年齡則維持在18歲,民法與刑法成年年齡達到一致。
對此,桂宏誠指出,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權年齡門檻不必然有對應關係;刑事行為能力與前兩者也不一定須相互對應。「舉例來說,美國有些州規定,須年滿21歲才可以買酒,但滿17歲或18歲就可以投票了。」
民事行為能力不必然要一刀切,各種民事行為也可以分項看待;以買酒來說,雖然不影響他人權利,但會影響個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社會透過法律對青年予以保護。另外,冰島等國為避免毒品的危害,對16歲以下青少年實施宵禁,甚至規定父母必須在這段時間陪伴孩子,用意也出於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
以台灣當前情勢而論,由於台海情勢緊張,18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可能需延長服兵役的期限。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等團體主張,應給予18歲至20歲青年投票權,才是權責相符。
「美國憲法26號修正案確實是起於反越戰,當時年輕人已經被徵赴戰場,和台灣不同,此其一;再者,在美國,公民權屬於各州權限,和我國明定於憲法的單一制也完全不同。」桂宏誠說。
美國各州的投票年齡門檻不同,從16歲到21歲的都有;聯邦政府曾規定18歲即可投票,但遭到最高法院宣告違憲。後來反戰運動興起,美國才發起修憲,禁止各州訂定比18歲更年長的投票年齡,獲得全美至少2/3的州投票表示同意,才通過憲法26號修正案。
另據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不應以公投「修憲」,應該讓立法院「釋憲」或「修法」來調降投票年齡,例如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是修法成功的案例。這又是另一種一廂情願、罔顧憲法與法律規範的專業型謬誤。其中最大的謬誤就是,這是釋憲,不是修憲;透過釋憲可以修法,並不能修憲。
俗稱的同婚法,正式名稱是《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源自台灣第一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祁家威,因其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被駁回,經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仍被駁回後,取得釋憲資格,2015年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2017年大法官會議正式受理。同年5月司法院公布《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2019年5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由總統公布實施。
我國修憲途徑明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的提議,3/4的出席,及出席委員3/4的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可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的規定。
包括立委鍾佳濱等人所提出的先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再透過釋憲來確認有沒有違憲,無疑是想走《公投法》的旁門左道,造成既成事實,實不足取。「20歲寫得清清楚楚,釋憲是要大法官透過釋憲來修憲嗎?很扯!」桂宏誠說。
深化民主不單靠衝量 更需重品質
各黨以深化民主為由,欲修憲下調選舉權門檻,是值得探討的民主盛事,但卻因為各種政治考量,企圖矇混闖關,實為看不起選民智慧的威權心態,最後沒有通過也在意料之中。
欲深化民主,固然可以透過降低選舉門檻,但這並不是唯一或最好的辦法;畢竟,質與量應該並重。從理論探討,西式民主是透過多元制衡的手段,而國父孫中山先生手創的五權憲法,則是在西式民主單純透過數量制衡的基礎上,加入「選賢與(舉)能」的理想;惜蔡政府因選前即主張廢監察院,導致監察院功能常常受到忽視,致官箴堪慮。
即使單論多元制衡的原則,台灣自從總統直選以來,不斷以政治考量操弄民粹,包括將地方選舉打包舉辦,或是合併公投,以拉高關注度,亦已背離民主最根本的多元制衡精神。
2014年起,基於節省選務經費的理由,採取9類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投票的新制。桂宏誠指出,當9項層次不同的選舉活動混在一起時,媒體關注的選戰議題自然會產生「聚高」的效應,也就是直轄市或縣市長的選舉較受到選民的關注,而議員以下的各級公職人員則難獲媒體曝光。
在此「聚高」的效應下,政黨最省事的競選戰略,就是主打全台或以政黨為標誌的共通性議題,來爭取各地方選民的認同。然而,議員選舉也容易因媒體監督不足,導致被派系或地方勢力把持,或造成地方真正關注的議題被遮蓋。
桂宏誠認為,像這樣合併所有地方公職人員一併舉辦選舉的方式,利於政黨拿下「府、會」二方面的完全執政地位,導致「贏者全拿」,違反了制衡原理,也容易扭曲地方自治的精神與發展。
他舉例,以總統制典範的美國來說,其參眾兩院的任期不同,且並非總是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行,而有所謂期中選舉,在總統任期一半時舉行,就是為了確保新舊交替,不會贏者全拿。相反地,我國只有單一國會,國會又與總統任期一致,並同時改選,徹底違反制衡的原則。
各政黨如果真的有心深化民主,應就政府與選制的透明公正上力求完善,才能確保民主的品質。不管是18歲公民權,還是政府體制與國會選舉,都需要透過修憲改造。我們期待下一次修憲能有更好的品質,得到更多的討論,贏得全民的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