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DRGs不能輕忽的就醫權益】你不可不知的健保DRGs

【健保DRGs不能輕忽的就醫權益】你不可不知的健保DRGs

健保DRGs(Diagnosis Related Groups ,診斷關聯群)雖已經過兩階段實施,但仍有不少民眾還不清楚什麼是健保DRGs…。
為抑制醫療浪費、提升醫療品質而推動的這個制度,對民眾的醫療權益有著不小的影響。但一個政策必有其優劣,針對它所產生的副作用,有哪些配套措施能彌補改善?DRGs上路後,又面臨哪些挑戰?

文、攝影/高毓霠

過去健保常被詬病虧損,其中包括費用低廉,民眾浪費;實支實付,藥價黑洞等問題都脫不了關係。因此,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兩項改革,一是推行二代健保期以開源;另一方面則是透過DRGs診斷關聯群來節流。

自2010年起,健保署為了進一步合理化醫療費用,實施DRGs(Diagnosis Related Groups,診斷關聯群),但這個影響每個人就醫權益的制度,兩階段實施推行5年來,似乎還未被大眾所熟知,且社會上也存有反彈聲浪。

2016年DRGs全面上路,從401項增至1062項, 全台1年住院相關費用包括眼、耳鼻喉、消化、肝膽胰臟、內分泌等科有6成涵蓋DRGs之下,影響220 萬人次。到底什麼是DRGs,它對民眾就醫帶來哪些改善,面對它存在的缺陷,又可以如何解決呢?

何謂「DRGs」

DRGs診斷關聯群制度, 最早是由耶魯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的兩位學者John Thompson 與Robert Fetter 在1968~1973年期間所發明。其旨主要是為滿足4種需求,分別為管理醫院成本、衡量醫療的品質、規劃區域醫療、研究醫院經營模式與臨床服務的關係。

健保署表示,DRGs為一種住院支付制度,是將醫師診斷為同一類疾病、採取類似治療的疾病分在同一群組,再依病人的年齡、性別、有無合併症或併發症、出院狀況等再細分組,從而將每個病人的狀況分類到一個DRG的疾病代碼。舉例來說,一般成人盲腸切除為一DRG,但若病患有嚴重的合併症,如年紀太大、糖尿病及過度肥胖症狀,則治療耗用資源不同,會歸為另一DRG。

再者,將同分組的疾病組合依過去醫界提供服務之數據作為基礎,以計算出健保局應支付各類疾病之金額,從過去單向論量的個別支付,改為內含手術處置、治療與住院費用的「包裹式支付」。

DRGs改革所帶來的3大效益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指出,DRGs在國外實施已超過20年,包含美國、澳洲、德國、加拿大、比利時、葡萄牙、西班牙、法國、挪威、瑞典、日本、新加坡、韓國…等十幾個國家都實施DRGs。其目的在加強醫療專業的臨床路徑與品質,避免醫療因論量計酬下,容易有醫療不當使用或浪費的情形,並且鼓勵醫療院所在一定額度之內,顧及病患醫療品質及費用的最大效益化。

效益1 減少醫療浪費 整合醫療標準流程

過去總額制度下的支付方式以論量計酬為主,主要是依醫療服務項目實報實銷,較易誘使醫院增加呈報項目,造成醫療資源過度使用,藥費及總額不斷的成長,但病患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醫療照護。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就表示,以往論量支付制度,可能出現病人治療得愈差,但醫院卻能獲愈多給付情況。

而DRGs的實施就是期以論病計酬,以同種疾病只有單一給付金額,來取代過去做愈多賺愈多,卻不見得符合病人真正需求的論量計酬制度,藉此讓相對成熟的醫療處置與照護流程標準化,讓醫院建立適當的管理機制,更有效控管成本,減少不必要醫療處置與成本,並以病人為中心,藉由建立完善的臨床路徑,讓病人得到更好、更有療效的照護品質。

當醫院因為盡力照護,有效率提供醫療服務、減少不必要手術、用藥及檢查時,醫院就可以減少醫療成本並增加收入;反之,若醫院以多提供服務多賺,或因醫療疏忽、管理不當,以致延長病患住院日數或產生不良後遺症,醫療成本相對增加,醫院收入也相對會減少。

效益2 減少苦等病床與院內感染之苦

過往醫療民怨之首,就是「等病床」,透過此制度,能縮短住院日數,提升住院病床的周轉效率,相對減少因為一床難求而無法住院的人球或住院等待時間。

再者,透過臨床路徑的規劃,使病患獲得對於自己而言最佳的治療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檢查與用藥,進而達到提升醫療品質及療效的目的。加上因住院日數的限制,可以促使醫生於合理天數內盡早結束治療外,也能避免在院內感染的風險。

效益3 降低健保負債困頓

台灣健保制度在國際上雖說頗負盛名,但仔細研究後,卻發現其虧損連連。而造成一代健保制度債台高築的原因,其實與其論量計酬有所關聯。而現今的DRGs採論病計酬,即是希望醫院有效控管其醫療資源的使用,減少不必要的給付申請。透過減少資源浪費,以紓緩健保的財務困頓,對政府而言,是一項有利的政策。

不過,滕西華直言,縱使此制度有許多可取之處,卻免不了有其缺陷及其衍生出的問題待解決,這部分就需仰賴政府、醫界等多加討論,規劃出更周全的因應措施與配套才是。

醫界多質疑 負面現象如何解?

推行DRGs制度,原始目的是為減少醫療浪費,但也屢遭醫界及病友團體質疑,像是該制度會造成醫院虧損、醫師權益受損,甚至「獎勵看顧輕症,懲罰重症治療」,恐造成「醫療人球」等問題。

其實,根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資料顯示,以國外實施DRGs的經驗來看,的確仍會發現少數醫院會因此而不願收治重症病患( 傾向收治相對輕症病人住院),或因成本考量使得醫療照護服務打折或縮水( 即尚未讓病患康復到可出院狀態就被趕出院,使得出院後短期內再急診或再入院機率大幅增加)的情形。

「世界上沒有絕對好的政策,所有制度都有其利弊之處。」滕西華說,也可能因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而導致結果不如預期。面對DRGs對醫界產生「醫院虧損」、「醫師被扣薪」,以及「輕症重醫」、「提早出院」、「重症不醫」與「費用轉移」等現象,是否有方法可彌補改善呢?

醫院現象1 醫院虧損

面對醫界認為,因為高風險病患所用之醫療資源超出健保給付,導致醫院需要自行吸收超出金額,會造成醫院虧損。對此,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院長黃達夫就公開投書指出,如果醫院過去照顧病人時,一貫遵守醫療準則,大致沒有多做也沒有少做,那麼在DRGs定額給付下,截長補短後,總收入應該與過去差不多。若醫院在論量計酬的制度下,縱容醫師多做多賺,缺乏紀律與品質監控機制,那麼在DRGs制度下,就會出現虧損的現象。醫改會也主張,醫院應該公開財報,DRGs行不行得通,醫院是否會因此虧錢,要讓數字來說話。

現象2 醫師被扣薪

至於在DRGs的制度之下,醫界也傳出當支付費用超出健保給付金額的部分,醫院就會扣醫生薪水以抵付醫療費用。滕西華說:「的確有聽過醫院扣醫師薪水,比如超出DRGs定額給付部分的2成費用由醫師分擔。」但這種行為不僅損害醫師權利,也間接影響醫師治療病患的意願。「看重症的醫師才是醫院的招牌」,她進一步指出,重症病患本來就屬風險高、成本高的一群,當重症病患落在B2、C之間(見下圖),就易出現DRG 支付不足的情況,但醫院不應該以此處罰醫師,畢竟當病患落在DRGs支付的A、B1區(見下圖)之間時,醫院所獲之盈餘也並未因此多付薪水給醫師。

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認為, 撙節開支的DRGs有其存在必要,醫院不該把虧損轉嫁給第一線救人的醫師。據了解,DRGs定額支付能涵蓋91%狀況,給付都會超過原來單項給付,可以補貼其他9%狀況,消基會呼籲醫院不得以此迫使醫師挑選病人。

健保署醫管組副組長李純馥則表示:「複雜度高的病患確實會出現極端值,但醫院也會收治到病情單純的病患,『截長補短』之後醫院還是賺錢的。」因此在醫院仍有獲利的情況下,醫生不該受到減薪的待遇。對此, 應由健保署建立更有系統的監督,以避免此類情形發生,醫院本身也必須依循道德的準則,並有責任承擔虧損部分。

DRG 支付方式介紹

  • 各DRG 之上限臨界點,係以「實施前後總點數中平」及「全國超過上限臨界點部分之總支付點數占率為5.1%」原則計算的相同百分位值。
  • 各DRG 之下限臨界點,以該DRG 醫療點數之2.5%值訂定。
  • 特殊情況:自動出院或轉院,若住院日期少於全國平均天數且費用介於上、下臨界點間,支付為DRG 定額費用× 住院天數/全國平均天數(論日)。
  • 2016 年起,即重症病患治療費用,如心律調節器、心臟支架、人工關節等價差大及數量不同的特殊醫材,若超過上限費用臨界點可採核實申報。

民眾現象1 輕症重醫

所謂「輕症重醫」, 是指輕病重報的現象,即醫院將輕症病患診斷成重症或是使用較多不必要的醫療處置,用以申報較高的醫療費用群組,這部分雖影響病患較少,但可能產生病患有過多或是不必要的醫療處置與檢驗發生。對此, 健保署應不定期抽審病歷,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民眾現象2 提早出院

住院病患因超過健保給付,而被迫提早出院?因為DRGs規範了住院天數,導致部分民眾認為「病患可能會被迫提早出院」。

健保署指出,公布的平均住院日數是供醫院參考,由於每位病患的病情不一,住院日數必有高低,醫院仍應以個別病人需求提供服務,不應以參考的住院日數作為病人應出院之藉口。

滕西華說明,實際健保署有建立照護品質監控指標,針對平均住院天數、出院後再回急診比率、重覆再入院比率等做評估,以觀察病人是否被迫提早出院。

另外,健保署也訂有7項不適當出院指標,如出院前24小時內生命徵象不穩定、尚有併發症未獲妥善控制、傷口有嚴重感染、血腫或出血現象等民眾可對照了解,如有此等情況發生,可撥打健保申訴專線:0800-030-598。

民眾現象3 重症不醫

為保障重症病患權益, 健保已排除癌症、血友病、精神疾病、愛滋病、罕見疾病、使用ECMO( 葉克膜體外維生系統) 病患、安寧療護、凝血因子異常、臟器移植併發症及後續住院、住院超過30日等重症病患與使用主動脈內氣球幫浦(IABP)、以及高危險姙娠等個案,不列入DRGs實施範圍內。因此,實施DRGs 理應與重症人球無直接關聯。

但不可諱言地,的確仍有聽聞「重症不醫」的情形發生。滕西華指出,針對醫療費用較高、較無利潤的重症病患,有醫院可能推說無法治療,建議轉院或出院,或重症病患拆成幾個診斷群,或以其他理由將一次手術藉以分次進行等現象,也就是俗稱「醫療人球」現象。例如糖尿病、高血壓患者的手術風險比較高,手術之後的併發症又多,醫院為了避免手術後,可預期會有高額照顧費用,易排擠複雜病患。

因此,若遇醫師告知需分次進行手術或轉診,應詳問原委。通常除非患者疾病或生理情況不允許一次性手術,否則DRGs對同一手術多採一次性給付。

民眾現象4 費用轉移

「費用移轉」就是將醫療費用轉為自費或門診費用等,特別是醫材與住院費,或是改為住院前後的門診檢驗與治療,前者對民眾影響較大,通常病人會聽到的說法是:「健保沒有給付或自費比較好」之類的說法,如部分骨科手術的自費醫材。

對此,消基會提出建議,民眾應保留費用明細以利查詢或核退。一般而言,除住院病床差額、特材差額負擔項目或尚未納入給付之新興手術方式與特材項目外,DRGs都有給付。而無論自費項目是否與DRGs有關,醫院要求民眾自費時,除非緊急,皆至少要在2 天前提供病人或家屬相關資訊,並且使用前需要病人或家屬簽署內含自費項目說明的自費同意書。因病住院時,特別是需要進行手術時,若醫院稱有健保不給付的項目,如不清楚可事先向健保署查詢。

提高合理涵蓋率 建立群組適當性

DRGs本身從制度面來看,是一個立意良好的政策,不僅能夠紓緩政府財務困頓,提升整體醫療界品質。但是,DRGs在技術層面上仍有改善空間。

滕西華明白表示,DRGs最重要的成功關鍵便是「定額費用是否合理涵蓋絕大多數的病例」及「疾病分類群組的適當性」。若定額支付之內,無法涵蓋大多數的病例,當然就會形成費用的不足與不合理,自費就會增加,醫院也可能因此篩選病人,而群組內的病例若差距過大,也可能會形成醫療人球效應,增加醫療糾紛。

她認為,目前定額支付的涵蓋率為91%仍有所不足,最好能夠提高至95%涵蓋率,或許能更有利DRGs推動。

再來,疾病分類及特殊情況的考量應該再做更細的探討,配套措施方面,也應該進行更周全的考量。像是在各年齡層及診斷疾病的細分類上,要做好分項,才能發揮DRGs的效果,避免民眾的住院就醫權受到損害。

至於醫界本身,也該遵守醫療準則,醫生診斷時需以病人利益為首要考量因素,而醫院則是在品質監控機制上要更加嚴格。若醫療界忽略病人權益而優先考慮自身利益,則再周全的制度也無法有效的施行。

DRGs制度其實是有賴政府與醫界兩者的相互支持,如此才能達到這個制度的最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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