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也有「動物權」

動物也有「動物權」

人類了追求自我的人權以外,愛護地球及保護生態的呼聲也響徹雲霄,我們不禁要問:動物是否也應享有「動物權」?

文/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圖/李柏漢

世人皆享有「人權」(Human Rights),這是人類文明發展到十八世紀啟蒙時代以後的重大突破,「人權」的具體內容迄今仍不斷在充實滋養。而身處二十一世紀的今日,人類除了追求自我的人權以外,愛護地球及保護生態的呼聲也響徹雲霄,我們不禁要問:動物是否也應享有「動物權」(Animal Rights)?

人類在地球上大量繁衍及長期發展工業的結果,對生態造成了嚴重的破壞,讓許多動物都瀕臨絕種的窘境;再加上人類嗜吃好鬥的惡性,更為這些野生動物帶來莫大的災難。自古以來就有將各種稀有的保育動物當做食補藥材的習慣,甚至殘忍地以鬥雞、鬥狗為樂。在學術研究方面,也是以各種動物做活體實驗,連許多小學生都有解剖青蛙的經驗。再看看菜市場的雞隻,為了讓人類滿足口腹之慾,從小就在動物製造廠中沒人性地被餵食灌大…,這是何等恐怖的世界啊!難道自詡為萬獸之靈的人類就可以如此為所欲為地對其他動物逕行肆虐,以為牠們不會痛苦,沒有靈魂嗎?

2002年,德國下議院剛通過了一項修憲草案,將「動物權」正式納入憲法之中,讓「人性尊嚴」不再專美於前。德國素有哲學思辯式之法學傳統,其法學之高度發展始終在人類文明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如今,「動物權」能夠入憲,正是西方社會經過長期思辯後,對人類自身存在的一種反思。

台灣在國際保育動物團體的壓力及國內關懷生命組織的催生之下,在民國八十三年十月誕生了「野生動物保育法」,更制定了嶄新的「動物保護法」,總算小有功績。

「野生動物保育法」中規定:凡違法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另外,「動物保護法」也對下列行為定出處罰規定: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罰新台幣一萬到五萬元),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罰二千到一萬元),也不得利用動物為搏鬥、競技甚至賭博(罰五萬到二十五萬元),連運送動物時都要注意其飲食排泄並避免使其遭受驚嚇(罰二千到一萬元),此外還有許多有關保護動物的條文,在在體現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精神。

在佛教中,更是早有「護生」的觀點,並且強調「眾生平等」之理念,而「六道輪迴」的觀念也提醒世人不可輕乎因果循環之天理。所以,佛教可說是最積極保護動物的宗教。不過,保護動物並非只需一顆愛心,更要有智慧的作法。

悟覺妙天禪師曾從佛教的觀點提出他對保育動物的獨特看法。他認為,地球上的生物,無論是卵生、胎生、濕生或化生都有其尊貴的生命,而偉大的世尊更讚歎眾生皆具有佛性,可見動物也俱足成就佛陀之佛性,所以人類對於動物應該要同等愛護,不應相殘。

我們可從一些報導野生動物生態的節目中,看到獅子、老虎兇殘地追殺鹿、馬、羚羊的殘忍畫面,那是一種弱肉強食、殘酷無情的社會型態。妙天禪師說,其實這些野生的肉食性動物,可以通過人類飼養的過程,馴化其殘暴的天性,就像家豬,幾千年前也是兇殘的肉食動物,但在長期與人類相處之後,已改變其習性。電視上也層播出一些可愛的畫面,譬如小豬跟狗在一起玩耍,或是猴子坐在豬背上等等,非常地祥和與溫馨。

悟覺妙天禪師說,以目前生化科技的高度發展,人類可以利用基因工程將肉食動物的食肉習性逐漸轉化為草食性,使牠們變得溫馴,進而能為人類所飼養;若能如此,相信再過幾個世代,地球上的所有動物都能與人類和平共處,而人類也不會再任意傷害動物。

人都有愛心,這是一種發自於內心的本質,但這種愛不應只侷限在「人」的身上,對於其他非人的動物也應該要一視同仁,因為動物也有其生命的尊嚴,也應享有如人權般的「動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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