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試算】
假設有一棟2,000萬的房子,銀行核貸7成、貸款年限30年、年利率2.1%,每期撥款金額就是38,889元,利息扣除的上限則是12,963元,除了第1期可以實領全額,第2期開始都會內扣利息,因此撥款金額會按月遞減,但利息達到月撥付金額的3分之1後,利息開始掛帳:
第1期實領:38,889元
第2期實領:38,889元-68元(利息)= 38,821元
第3期實領:38,889元 -136元(利息)=38,753元
……
第191期實領:38,889元-12,920元(利息)=25,969元
第192~360期實領:38,889元-12,963元(利息)= 25,926元
不過,目前以房養老一直領到期滿的極少,只領數期老人家就往生的也有。但未來隨著國人平均年齡提高,如果合約到期,老人家仍健在該如何?若房子仍有價值,就可申請增貸展延;但若房子價值已不足,恐怕就會面臨被追繳貸款、被迫搬家的命運。不過,目前到期而仍健在的情形極少。
另一個方法是信託,如果房子的價值高,每月所需金額沒有那麼多,可以約定每月只領一部分,其餘存下來做信託孳息。舉例來說,一位台北市大同區80歲的老人家,一次申辦了兩間名下房產,每月有10多萬撥款可用,但他選擇每月只領一部分,其餘則存起來作信託。
另外,以房養老沒有追索權,借款人之擔保品是以房屋價值為限,不足清償貸款的部分,金融機構不會向借款人或繼承人追索,也就是借款者與繼承人的其他資產不會被要求清償以房養老的債務。
申辦時,銀行多半會請律師做見證,確保申辦人充分了解相關權益,簽訂合約時,銀行可能會要求法定繼承人需在場,若不能到場須有委託書,或由第三方見證人、律師、法院公證人擔任見證人。此外,借款人需指定具法定繼承資格之人或第三人(無法定繼承人時)為通知義務人,當借款人往生時,負責通知銀行。
義務人不是保證人,也不負有還款的義務,單純就是於貸款人過世時負責通知銀行。通知義務人的身分不限,通常為貸款人的子女、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願意擔任之人均可。
如果不選擇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之外,靠房退休策略還有「留房養老」與「賣房養老」。「留房養老」指將房產出租,收取租金作為生活費來源,也稱「以租養老」。「賣房養老」則是將房產賣出換錢,自己租屋或入住養護機構。
賣房養老者,銀行定存的利息低,恐難以抵抗通膨。信託公會祕書長呂蕙容建議可善用信託,留房養老可透過信託業者代為管理出租、收取租金後定期給付信託人,保障退休金流,同時省去管理的麻煩;賣房養老則最有必要交付信託做資產配置、活化運用,更避免大筆資金被他人借走收不回,甚至被詐騙的風險。
前金管會主委、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理事長王儷玲也認為,選擇賣房養老的民眾可以搭配安養信託,讓銀行協助管理這筆資金,每個月提供一定金額作為生活費,以降低賣房養老的風險。
曾在瑞士銀行、渣打銀行任職的部落客「班克先生」認為,儘管從投資角度來看,以房養老並不是最划算的選擇,但真正懂投資的人其實並不多,以房養老從某些角度來看,不失為好的選擇。
這些潛在的風險包括:賣房子沒有獲得應有的利潤,最後賣價扣掉費用後,所賺無幾;子女都在國外,不管是賣房還是轉增貸,處理時都沒有幫手;房子增貸條件不好,如果沒有投資計畫,反而帶來壓力。最後,以房養老幾乎沒有撥款到期滿,目前平均約17年,繼承者繳清欠款後仍然有餘款。
以房養老的本意是照顧老人晚年生活,因此應視作社會福利,而不僅是金融商品。政府應有補助機制,提高政府角色、降低銀行風險外,也提高老人保障。政大財政系教授兼系主任陳國樑就認為,正如政府對青年買房有利率補助,應該也要對以房養老做補助才對。
以房養老應視作社會福利政策之一
然而,並非每一老者均有房屋可借貸,即使有房,也要看所處的地點與房價是否足夠高?否則,以房養老對老人難免有隔鞋搔癢聊備一格的問題。事實上,除了大台北地區之外,中南部的房屋市值不到千萬元的不在少數。因此,以房養老之外,政府仍要有其他政策。
王儷玲即指出,銀行必須考慮到房價下跌、利率波動的影響,以房養老審核上較為嚴格,最高只能貸款到市價的7成,「比較適合房價高的地區」。至於地點不在市區、屋齡較高、屋況不高的房子,可貸款的額度可能只有5成,甚至可能直接被銀行拒貸,恐怕難以支撐退休生活。
總的來看,以房養老的優點是:房子雖然抵押給銀行,但屋主仍舊保有「住在家裡」的權利,不用額外負擔養老院的費用。在屋主離世後,繼承人還可選擇償還貸款,或由銀行將房屋拍賣,從銷售金額扣除應繳貸款後,再將剩下的金額分配給家屬。
更重要的是,借款人發生繼承事實之後,繼承人可以選擇「借新還舊」方式收回擔保品,或是由銀行直接將擔保品進行處分。但是,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借款人因為辦理以房養老的借款債務,還可以全數扣減遺產總額。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以房養老」業務也有「稅務規劃」的效果。





























